首先要判断,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是否确实发生了有偿货物或服务供应。如果发生了供应交换,接下来必须确定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地点。如果根据适用规则,供应地点在格鲁吉亚境外,该交易就不属于格鲁吉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将其视为格鲁吉亚的增值税免税交易。仅凭客户在国外或以外币付款,不足以支持这种分类。如果不存在供应交换,合同罚款和真正的损害赔偿可能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付款的原因及其经济实质具有决定性。若有充分证据,代表客户并由客户承担的付款金额可作为代垫款从应税金额中扣除。对于每笔被认定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交易,都应记录合同、付款原因、相关各方、客户身份、供应地点以及现有证明材料。不得将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交易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交易混为一谈,因为这两类交易在起征点计算、开票和进项税方面可能产生不同后果。对于在格鲁吉亚境外开展的经济活动,只有格鲁吉亚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抵扣时,才可抵扣进项税。
区分格鲁吉亚商业活动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易
如果在格鲁吉亚没有发生应税货物或服务的供应,相关交易就不属于格鲁吉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类交易必须与依法免税的应税供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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