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第 12/2010 号《劳动关系法》第 81 至 84 条为职业培训合同提供法律依据。雇主可接收求职者参加职业培训,人数与其外国工人数量的 20% 挂钩,或者为专业机构培训提供资金。合同必须以阿拉伯语书写,并注明期限、培训阶段和报酬。最后阶段的报酬不得低于该职业的最低标准。只有在就业办公室批准后,雇主方可因学徒无能力或不愿培训而终止合同;学徒可提前通知终止合同。工伤、职业病、安全、工作时间、每周休息和法定假日规则适用于培训关系。合同约定的报酬之外,不存在自动适用的培训工资。没有证据表明法律设立了全国学徒登记册、统一培训期限、全国招生规模或安置率。因此,实际机会取决于雇主、就业办公室、培训机构和地区。劳动与康复部负责劳动力市场培训、培训中心和机构质量;技术与职业教育部负责正式技术和职业教育。正式替代路径包括中级技术学院、高等技术学院和技术学院;入学通常与基础教育证书、中学证书或先前文凭挂钩。劳动力市场培训中心和短期项目也可提供后续入门途径,但其资格、期限和费用因招生批次和机构而异。企业与院校合作模式“领域双元培训”在 2026 年仍在筹备,不能将其视为全国已运行的途径。完成学徒培训可能帮助进入某项职业,但没有证据表明会自动获得工作或全国统一的资格等同性。工作场所的非正式学习可能存在,但不应假定其能颁发国家认可证书。
在利比亚的学徒制
在利比亚,学徒制是一种法律认可的就业培训安排,由雇主培训求职者从事某项职业。阿拉伯语书面合同须规定培训期限、阶段和报酬。该制度目前分散运作,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与院校合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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