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员工在雇主管理下工作并领取工资。常见途径包括公共部门招聘、私营劳动合同、学徒培训、职业或在岗培训、定期或项目工作、季节性工作、日薪工作、家族企业工作和其他非正规安排。农业、农产品加工、建筑、轻工业、服装、地方服务、公共工程、绿色就业和职业技能均是重要需求领域,但机会会因省份的安全状况、流离失所、基础设施、流动性、制裁和复苏状况而异。 社会事务和劳动部负责管理国家框架。《2010年第17号劳动法》通常适用于私营、合作、混合所有制和外资企业。公务人员适用《2004年第50号公务员基本法》。第17号法排除某些群体,包括农业关系中的劳动者、家政工、慈善机构员工、临时工、某些家庭成员以及每日工作不超过两小时的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可能取决于其他法律制度、合同或非正式惯例。 私营劳动合同应以阿拉伯语书写,一式三份,列明工作地点、工作类型和期限、工资、发薪日期、福利、工作时间及其他应享待遇。雇主应在三个月内将第三份交给社会保障局。外国员工还应获得一份其能理解的语言版本。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合同可以是定期、无固定期限或特定工作合同。 工资依据劳动合同、集体协议或适用的职业最低工资支付。全国一般最低工资委员会会考虑职业、资历、经验、地点和工资条件。月工资最迟应于次月6日支付。等值工作应同工同酬。根据《2025年第102号法令》,自2025年7月起,公务人员、公共机构和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合资企业的民事和军事雇员公共工资和固定工资上调200%;该变化不会自动设定私营部门工资。 适用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适用规则允许时,每日工作场所停留时间可达10小时,并须有至少一小时休息。每周休息至少连续24小时,且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六天。加班白天另付25%,夜间另付50%。雇主还负有工作场所安全、记录、培训、必要时交通安排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等责任。 劳动者享有平等待遇、尊严、安全工作环境、医疗、加入工会、培训、社会保险登记、合同或法规规定的定期加薪、离职福利和离职证明等权利。劳动者也须认真工作、遵从合法指示、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程序、安全规定和保密义务,提供真实个人资料并参加要求的再培训。社会保险总机构仍在运作,但冲突、财务压力和普遍的非正规就业限制了许多劳动者实际获得保障的机会。 求职者可在居住省份的公共就业机构登记。登记和登记卡免费,就业机构不得收取招聘费或佣金。法律所称失业求职者,是指能够、愿意并正在寻找工作且没有工作的叙利亚阿拉伯国民。私营就业机构必须持牌。于2025年重新启用的劳动力市场平台 lmo.sy 可匹配职位和简历,并提供技能与培训机会。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提供免费数字账户、个人资料、求职申请和带证书的认证培训。这些数字服务是法定就业机构的补充,而非替代。2026年9月在大马士革举办的一场就业论坛通过54家公司和15家初创企业公布了超过20,000个机会,但这不代表全国职位存量。 非叙利亚籍劳动者通常须取得部长或授权代表签发的工作许可,才能在公共、私营、合作、混合所有制和民间社会部门工作,包括农业、服务业和家政工作。可能适用互惠规则、费用、配额和禁入职业,且许可与雇主和工作活动挂钩。难民文件或居留身份不能替代工作许可。受《1956年第260号法律》涵盖的阿拉伯巴勒斯坦人,在此方面按叙利亚国民对待。 就业统计须谨慎看待,因为定义和数据来源各异。国际劳工组织模型估计2025年失业率为13.6%;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评估估计失业约为25%,两项数字不可直接比较。世界银行分析显示,劳动力参与率从2010年的43%升至2022年的54%,就业人数约630万,家族企业就业增加至四倍以上。2022年服务业约占男性就业的64%、女性就业的86%,而工业就业下降。联合国难民署2026年对返乡和接待家庭样本的调查发现,劳动年龄受访者中30%没有工作,只有6%至7%有正式工作,非正规、日薪或无薪工作普遍;该样本不能代表全国劳动力。就业和技能项目特别关注女性、青年、返乡者和残障人士。 就业结束时,劳动者通常须向主管局登记辞职并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雇主通常也须提前两个月通知。雇主通知期内,劳动者每周可获得一天或八小时的带薪求职时间。雇主提前终止定期合同可能须承担剩余工资责任。对不在劳动法覆盖范围内的劳动者,遣散费可能为每服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公平解雇补偿最高可达每服务一年两个月工资,但上限为最低工资的150倍。劳动者60岁时终止雇佣须遵守社会保险例外规定,相关例外可将工作年龄延至65岁。 劳动者提出索赔和投诉免交法院费用。寻求解雇调解的劳动者通常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申请。主管局最多有一个月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争议可提交主管省份的初级民事法院。经审阅的法律框架中没有已确立的一般失业福利制度,因此失去工作可能直接造成收入缺口。
在叙利亚就业
在叙利亚,就业包括在公共部门、私营企业、合作社、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正规工作场所从事受雇有偿工作。正式就业主要受《2010年第17号劳动法》规范;公务人员则适用《2004年第50号公务员基本法》,但实际就业机会和保障差异很大。求职者可通过省级公共就业机构、劳动力市场平台、持牌私营机构、企业招聘和非正式工作网络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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