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涉及内部决策和日常运营的组织,而代表权则涉及与客户、供应商、银行和主管机关进行法律往来。除非合伙章程另有规定,通常所有合伙人都有权管理和代表普通合伙。合伙章程可以将管理职责分配给个别合伙人,但不能将所有合伙人完全排除在管理之外。关于代表权,章程应说明合伙人是单独行事还是共同代理,并明确登记信息中列明哪些人是授权代表。如果实行共同代理,必须明确哪些签字组合能够约束合伙企业。仅有内部审批限制,通常不足以限制管理机构在与第三方往来时代表合伙企业的权限。不过,违反内部审批要求可能会在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产生后果。由于所有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个人及连带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可能影响每位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因此,贷款、长期合同、大额支出和担保权益相关的责任应在登记前以书面形式明确。登记的代表规则如有变更,必须向 NAPR 申报,并提交适当的决议和文件作为依据。
在格鲁吉亚企业成立前确定普通合伙的代表权
在格鲁吉亚的普通合伙(GP)中,通常所有合伙人都有权管理和代表合伙企业。合伙章程可以将这些职责分配给特定合伙人。代表规则和登记信息必须清楚说明哪些人有权在与第三方往来时约束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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