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应从服务类型、供应商、服务接受方,以及由哪个固定机构提供或接受服务等问题入手。对于向企业提供的服务,供应地通常是服务接受方的营业地,或接受服务的固定机构所在地。某些情形可能适用特别规则,尤其涉及不动产、活动、运输、餐饮服务、车辆租赁,以及电信、广播和电子服务时。如果供应地在格鲁吉亚,而供应商未在当地设立机构,格鲁吉亚的服务接受方必须确定自己是否可能承担纳税义务。即使服务接受方通常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也可能产生这项缴税义务。计算时,必须确定对价、适用税率、外汇汇率、相关纳税期间和缴款日期。已登记的企业通常可以同时将其自行核算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前提是该服务用于可抵扣的应税供应,且有适当的凭证记录。对于私人用途或不享有进项税额抵扣权的供应,相关税款全部或部分仍会成为成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服务证明、居留信息、税务识别信息以及固定机构相关信息必须彼此一致。对于非居民企业,还必须核查是否应适用其自身登记、税务代表或数字服务方面的特别规则,而非反向征收机制。
审视跨境商业交易中的反向征收机制(格鲁吉亚)
在格鲁吉亚的反向征收机制下,某些跨境服务的增值税计算和缴纳义务转由格鲁吉亚的服务接受方承担。服务供应地是否在格鲁吉亚,以及外国供应商是否未在该国设立机构,尤为重要。
VivAVia 可能会出错。请核实重要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