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投资者、供应商、制造商、顾问或合作伙伴之间,应在首次披露非公开信息之前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列出各方及披露目的,并且对受保护信息作出足够具体的描述,以涵盖技术、商业和组织方面的内容。常见例外包括能够证明已为接收方知悉、已公开、由接收方独立开发,或从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协议应明确哪些人员可以访问信息、数据可用于何种目的,以及适用何种安全标准。协议还应规定信息的返还或删除、允许保留的备份副本、删除证明以及保密期限。对于共同开发,必须另行处理所有权、许可及新成果的分配;保密条款不会自动转让这些权利。违约救济可包括损害赔偿、合理的合同违约金以及其他法律救济。与跨境商业伙伴合作时,各方应约定适用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及合同语言。保密协议不能取代实际的保护措施:仍有必要限制访问、标注信息、加密并记录信息披露情况。
在格鲁吉亚创业前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只有在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后,才能向格鲁吉亚的商业合作伙伴披露机密专有知识。该协议应限制信息的用途、接收人、使用方式和披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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