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宪法》将民主、正义、自由、平等、民族团结和法治确立为核心原则。蒙古国实行单一的国家体制,而非联邦式主权划分。其行政区划包括21个艾马克和乌兰巴托,之下设330个苏木和首都的9个区。巴格和呼罗是更小的地方单位。地方政府结合民选自治和国家行政职能。 国家大呼拉尔是蒙古国的一院制议会,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独自行使立法权、批准国家预算,并监督政府和法律实施。2024—2028届议会有126名议员:78名由选区选出,48名通过比例代表制产生。议员任期四年。2025年议会工作由八个常设委员会组织。议会还负责高级任命、听证、请愿和公共机构监督。 总统是国家元首,主持国家安全委员会并担任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宪法赋予的权力包括在国际上代表蒙古国、任命高级外交官、行使否决权、赦免、决定某些公民身份和庇护事项,以及依宪法处理征兵、紧急状态和戒严事务。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总理领导政府并向议会负责。内阁秘书处负责协调政府政策、人事管理、监督工作及中央与地方行政之间的联系。各部、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履行具体领域的公共职能。 司法权独立。最高法院是最高审级;艾马克和首都法院、苏木及跨苏木法院、区法院,以及法律规定的专门法院,按不同层级处理案件。司法总委员会和司法纪律委员会负责支持司法行政和问责。宪法法院由九名成员组成,任期六年;议会、总统和最高法院各提名三人。该院审理宪法争议并审查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宪法。总检察长由总统在征询议会意见后任命,任期六年。 艾马克和首都呼拉尔、苏木和区呼拉尔,以及巴格和呼罗公民大会呼拉尔承担地方代表职能。各级均设行政长官。艾马克和首都行政长官由总理任命,苏木和区行政长官由上一级行政长官任命,巴格和呼罗行政长官由苏木或区行政长官任命。呼拉尔和行政长官通常任期四年。议会根据政府提案并在依法征询居民意见后调整行政边界和单位。地方机构负责发展规划、地方财产、预算、地方税费、水、食品和农业、住房和公用事业、公共交通、道路、垃圾、墓地、牧场,以及维护地方教育、卫生和文化资产等事务。具体职责取决于行政层级。只有依据法律、公共法协议并配套资金,才能委托国家职能。 《公务员法》将公共服务分为政治服务、国家行政服务、国家特殊服务和国家辅助服务。公务员核心队伍由国家行政服务和国家特殊服务组成。公共就业遵循择优、专业、连续、透明、非政治岗位政治中立、平等进入和避免利益冲突等原则。e-Mongolia平台和gov.mn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央数字入口,门户列出900多项服务。实际访问取决于具体服务和身份要求。外国人可以使用可提供的移民服务和外国人门户。若服务取决于艾马克、苏木、区、巴格或呼罗记录,仍需联系当地办事处。 个人和法人可以获取公共信息。政府机关可以不经申请在网上公开开放信息,也可以接受口头或书面申请。受限信息需要书面申请,并受国家秘密、官方秘密、个人数据和其他法律限制约束。公共机构必须公开其职能、组织、人事、预算、财务、采购、报告以及审计或监督结果等信息。信息变更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根据适用规则,针对开放数据处理的投诉通常有十个工作日的期限。 蒙古国的综合公共预算包括国家预算、地方预算、现行法律资料中称为国家财富基金或未来遗产基金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议会批准国家预算;艾马克、首都、苏木和区机构分别批准各自的地方预算。收入来自税收、非税收入、转移支付及其他合法来源。财政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苏木或区行政长官须在12月10日前编制地方预算草案,相关呼拉尔须在12月20日前批准。财政稳定规则涉及债务、预算稳定以及矿产收入的储蓄或投资。“玻璃账户”系统公开预算、采购和国家财产信息。税、费、服务收费和地方缴款各有法律依据,因此使用国家服务没有统一的一般性费用。 监督职责由多个机构分担。议会及其委员会监督法律、决议、预算和政府绩效。国家审计署审计国家和地方预算、公共绩效、发展政策和资金使用。财政稳定委员会就财政问题提出报告。金融监管委员会和蒙古银行分别监督相关金融和货币领域。政府监督总局检查各部、机关、行政长官办公室和公共机构的合法性、纪律及服务可及性。国家反腐败局负责预防、教育、受理投诉、财产和收入申报、询问和调查。国家人权委员会受理投诉、开展调查并监督人权。法院提供司法救济,宪法法院进行宪法审查。 言论、信息、媒体、宗教和结社自由受宪法保护,禁止审查制度。《公共信息透明法》实行公开优先原则,但允许法律规定的限制。广播法涵盖公共和商业广播、竞争及所有权透明度;公共广播电视另有法律依据。公众可以通过议会听证、D-Urgudul电子请愿、公共预算协商、gov.mn反馈和政府11-11联络渠道参与事务。蒙古语是官方语言。自2025年1月1日起,公共机关逐步同时引入西里尔字母和传统蒙古文。 国家安全职能包括由总统领导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协调国家安全事务,国防部和总参谋部负责国防政策和武装力量,以及边境保护、警务、情报、特别保护和应急管理。国家警察局负责犯罪、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总情报局处理涉外、边境和反情报事务,并保护国家秘密。边境保护总局管理陆地和水上边界、边境规则及旅客和车辆检查;空军负责空中边界。国家紧急情况管理局负责灾害、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安全信息和部分预算可能不适用一般透明规则,但强制执法和情报权力仍受法律、监督和人权限制。 人人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享有平等保护,并有权获得公共服务和信息、提出请愿和投诉,以及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人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纳税,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兵役义务。公职人员必须透明履职、遵守择优规则、披露相关利益冲突并接受问责。实际主管机关、程序、费用和处理时间取决于负责机构和具体服务。
蒙古国的国家体制
蒙古国是依据1992年宪法治理的单一制共和国。国家权力通过国家大呼拉尔、总统、政府、法院和宪法监督机构行使,并由艾马克、苏木、区、巴格和呼罗等行政机关协同运作。该制度保障言论、信息、结社、财产和请愿等权利,同时规定守法、纳税和保卫国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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