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是一个单一制共和国,因此国家权力在国家和地方层级之间依托同一套宪法制度运行。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State Great Khural)、总统和政府履行中央政治职能,法院和宪法监督机构则支持法律框架。在地方层级,艾马格行政机构(aimag)、苏木行政机构(soum)、区、巴格行政机构(bagh)和霍罗行政机构(khoroo)承担公共职责。宪法还保护言论、获取信息、结社、财产权和请愿等权利,同时规定遵守法律、纳税和保卫国家等义务。选举是选择政治代表的主要民主程序。蒙古国举行议会选举、总统选举和地方选举。议会选举将78个选区席位与48个全国比例代表制席位结合起来。总统选举采用直接两轮投票制,选举委员会负责选民登记、投票站、计票和投诉处理。因此,理解蒙古国政治,既要考察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也要考察决定代表构成的选举程序。
政治:在蒙古国
蒙古国政治将国家权力的组织与决定政治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1992年宪法为国家大呼拉尔、总统、政府、法院、宪法监督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提供了制度框架。议会、总统和地方选举将公民的选票与这些机构联系起来。
VivAVia 可能会出错。请核实重要信息。

